创新智库|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三突破”和“三沿袭”
日期:2024年02月26日早在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委就联合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选择了40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作为试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科技创新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作为国民经济中流砥柱的国有企业也逐渐加大了科技投入、力求通过科技创新实现技术突破,帮助企业取得更大的发展。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赋权作为内部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任务。 本期,中智咨询将与各位读者一同分享国有企业在探索科技成果赋权时应当做到的“三突破”和“三沿袭”。
三突破
突破一:激励方式突破 赋予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大科技人员自主权 过往,国有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主要以现金或股权的形式开展,例如对研发任务的过程节点奖励、产出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奖金奖励、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收益的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基于科技成果作价形成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等。对于科技人员而言,这些激励方式主要给予的是“收益权”。 参考科技部在《方案》中关于赋予“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提法,二者实际是在“收益权”之上上位权利,受激励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据“所有权”参与科技成果后续的处置工作、或依据“所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行使用科技成果,并享受相关收益——中智咨询认为,这一导向加大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话语权,实际上可以提高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责任心,长久来看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延伸阅读 关于科技成果赋权的理解 《方案》中所提到赋予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实质并非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种管理上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物权”范畴,即一般依附于有形资产(例如宅基地等各种不动产),而科技成果一般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依托,从法律上认为无形资产没有物权等相关权益,后续实施中相关权利主要是依据企业和激励对象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协议进行约定。
突破二:作用阶段突破 探索事前激励,提振科技人员信心 从实践情况来看,过往国有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仍然是一种“事后奖励”的行为——即科技人员只有在完成了既定的科研任务并有明确的成效后方能获得奖励,特别是带有中长期激励特点的项目收益分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奖励的方式,实际只有在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获得经济收益后科技人员才能获得相应激励。 中智咨询认为,赋权改革可以选择尚未进行转化科技成果、甚至未形成成果的“know how”技术进行赋权——实际上是以“事前奖励”的形式提前与科技人员约定成果后续处置、奖励等相关规则。 对科技人员而言,科技成果赋权是在成果转化甚至成果形成之前就与企业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的,个人可以对科技成果后续影响力和所获收益有一个明确且积极的预期,这种预期可以极大提振科技人员对成果的预期、提高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实现激励效果的最大化。
此种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预期、进而可能影响其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信心。
突破三:资源限制突破 不占工资总额,解决“粮票”限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目前国有企业在向支付员工报酬方面已经管理的非常规范——一般而言,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现金报酬均需纳入工资总额的管理范畴,且工资总额以年(或一定周期)为单位有明确的预算上限。 这一管理方式使得部分国有企业在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时,会受到企业整体工资总额预算的约束,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企业可能无法支付相对较高的奖金。 对于赋权改革而言,由于其实现形式收益的方式不同,实际给国有企业预留了不占用企业原有工资总额预算而予以个人激励的可能性。 通过这一方式,开展赋权改革工作的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赋权改革比例约定后续收益分享比例,在产生收益较大的情形下,也无需担心科技人员所获收益超出本企业工资总额上限、或影响其他非激励员工的工资发放。 延伸阅读 关于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收益的会计说明 (一)赋予“使用权”时,主要会计处理在奖励发放环节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应当由企业完成,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是由客户直接支付给企业的。企业在获得收入后,应当按照赋予“使用权”时的规定、给予员工约定比例的奖励——相关奖励一般建议按照薪酬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相关支出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一般规定。 赋予“所有权”时企业给予了员工科技成果对应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实际上企业的无形资产减少了一部分,因此需要对减少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在科技成果后续转化实现收入时,因科技成果对应的知识产权已经由企业和员工共有,因此相关收入应当按照知识产权对应的比例(或约定比例)在企业与员工之间进行分配。对企业而言,其获得的收入已经是剔除了员工赋权部分对应收入后的剩余部分,相关收入无须再向赋权员工进行奖励。因此不涉及奖励发放和会计处理问题。
赋予“使用权”主要是允许相关员工利用该科技成果对外进行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所对应知识产权仍100%归企业所有。因此,在权利赋予环节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企业一般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特别的,如果企业以有偿的方式赋予员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员工需要向企业缴纳相关费用,则企业应当以其他业务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二)赋予“所有权”时,主要会计处理在权利赋予环节
三沿袭
沿袭一:额度确定沿袭 额度与转化方式挂钩,体现风险收益对等 从过往国有企业实施激励的经验来看,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主要体现风险和收益对等原则,个人所获激励额度往往与科研工作的难度和风险、激励对象的重要性等相关。 赋权改革是企业将属于自身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一部分权益让渡给了相关人员,这一行为仍带有较明显的激励特征。因此,中智咨询建议赋权比例还是需要根据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的不同差异化地确定赋权比例,体现科技成果形成和转化中企业和个人的相对价值大小: 以转让、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转化的,在转化或作价形成股权之时科技成果的价值已经得到兑现,企业承担的转化失败风险相对较小,因此赋予科技人员的权利比例可以相对较大; 以许可方式、合作实施等方式进行转化的,企业需要长期对科技成果进行投入以保证科技成果的领先性或投入资源从事具体转化工作,因此可以赋予科技人员的权利比例相对较小。 沿袭二:对象选择沿袭 核心人员参与,兼顾国企管理要求 激励对象选择方面,国有企业对科技人才的激励一般讲求“精准”“必要”两大原则: “精准”,即激励对象人员应当是激励标的的核心参与人员,例如参与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或转化工作的骨干员工; “必要”,即不得存在过度激励的行为且激励行为不存在违规的风险,具体要求包括同一人员不能就同一科技成果进行重复激励、激励对象不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监管文件所列不得参与激励的人员范畴等。 由于赋权改革仍带有较明显的激励特征,因此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赋权改革工作。 沿袭三:保密要求沿袭 设立负面清单,保护核心技术 因自身功能定位的特殊性,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从事着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工作。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国有企业往往有更高的安全保密要求。
近年来,国家在信息安全和保密方面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赋权改革可能让科技人员获得使用、处置科技成果的权利,这也将提高科技成果使用不当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在挑选赋权的科技成果时,应当及时规避上述领域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进行赋权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