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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观察 | 国有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一些思考

日期:2020年09月14日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完善激励企业研发的普惠性政策,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及“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评价机制,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中央企业为例,2018年中央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近5000亿元,超过当年全国研发经费的四分之一;2019年前11个月,中央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更是达到24.6%。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对于我国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税收支持政策。该政策能有效帮助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税负,为企业研发投入提供额外资金,从而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一个税率25%的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的节税额是其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18.75%。由此可见,如何合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也变得非常重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以减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为表现的科技激励政策。抓住这一政策的科技属性辅以对相关财税数据的正确处理是适用好这一政策的关键。为应对这一政策对科技、科技财税结合和财税数据的要求,企业需要培养融通科技知识和财税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鉴于该政策的特殊属性,国有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通常存在如下主要问题,可能导致合规风险和企业合规研发优惠流失。

1

对该政策的科技属性认识不足


如上所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科技激励政策。该政策的表现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减低,但企业所得税税负减低的根本仍是企业从事合规研发活动并产生了合规研发费用。对于合规研发活动的正确识别是适用该政策的关键,而合规研发费用仅是正确识别合规研发活动的结果。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科技政策属性认识不足,在企业里主要表现为将这一工作交由或主要交由财税部门负责,导致该项工作只能或主要在财税数据层面进行,与实际存在的科技研发活动产生脱节,引发诸多合规问题。

2

科技财税知识融合困难


国有企业通常管理完善,专业化分工成熟。这一特点提高了各部门工作效率,也使不同部门由于专业背景不同,对彼此工作要求的理解不足,较难形成科技和财税知识的融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同时具备正确识别研发活动以及研发活动相关财税数据的能力,即相关技术人员需要了解这一政策的财税要求,相关财税人员应在技术人员辅助下具有对研发活动的识别能力。科技财税知识融合困难也是引发诸多合规问题的根源。

3

集团研发管理及财务核算统一部署需要加强


国有企业往往需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所需资源种类众多,且这些资源往往不是集团内单一法人实体同时具备的。企业为实现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目标而需要调用集团内不同资源,对集团内相关法人企业的收入性质安排、研发活动分布、知识产权权属、研发费用匹配、各项研发优惠政策合规、利润及税负等都可能构成不同影响。

因此,对企业研发管理及财务核算,以及受此影响的各项因素,应实现综合治理、统一部署,在不影响企业研发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合规和研发相关优惠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主要问题使企业已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很大程度上存在合规风险,同时可能造成“应享未享”的研发优惠流失。合规风险和“应享未享”同时存在根源是企业未能正确识别合规研发活动,造成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和范围出现错误。

为避免以上问题和由此引发的诸多风险,企业可能需要考虑有关问题的应对措施,例如:

  • 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属性,真正由企业科技部门和财税部门共同主导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鼓励相关工作人员融合科技和财税知识,实现合规研发活动的正确识别;

  • 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科技部门与财税部门建立协同机制、逐步形成科技和财税知识融合的前提下固化工作成果,规范工作流程;

  • 在集团研发方面,充分了解企业研发组织特点、财务核算机制以及各项影响因素,针对集团研发实现综合治理、统一部署。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税务部门会定期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年度核查面不低于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的简便性及监管的强化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中国研发税收优惠激励体系的一个部分。其他研发优惠税收激励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基础上形成。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能正确适用也可能对企业享受其他种类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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