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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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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申请本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2019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按省商务厅提供名单),按实缴保费金额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48%。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

三、资金申报要求

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符合条件企业由各保险公司组织,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汇总填报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①、附件5②),于2022年1月20日(星期四)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2)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有共同被保险人的投保人、有境外关联企业的投保人、有全球货物流转情况的投保人,需提供保费使用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保费是否仅用于申报企业);

(8)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9)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2.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4)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小微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5)相关应收款台账(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具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含单一窗口报关情况,保险公司提供),小微企业无需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申请表、(2)保单文件,其他资料按要求提供。对在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内的小微企业,2020年在“单一窗口”无相关数据的,需由企业提供2020或2021年出口报关单1份(复印件)。

非垫付小微企业还需提供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四、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公示。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三)查询黑名单。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如是,则不予资助。

(四)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经审定后,印发专项资金拨付通知,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统一划拨资金。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2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六、政策发布链接: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7967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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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联系联盟秘书处

联系人:苏锐 ,1342757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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